关于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和改革的意见
关于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和改革的意见
佛民民〔2011〕58号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促进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和繁荣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以往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对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和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在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突出体现培育发展、规范准入、简化登记、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快推进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在现有行业协(商)会开展直接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等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制。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缩短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审批的工作时限。将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注销登记手续时限由原有60或3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统一压缩为最长15个工作日;将法规规定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手续时限由原有60或3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统一压缩为最长5个工作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咨询服务和申请指导,做好对社会组织申请条件和登记资料的审核把关,实现效率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三、降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
大力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促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繁荣规范发展,服务城乡经济和社会建设。各地在进行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时,可突破3万元注册活动资金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活动资金原则上可降至1万元以上;社区社会团体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数量可突破最低50个自然人或30家单位的限制,降至20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担任外,可授权所属镇(街道)担任。
坚持依法行政和先行先试的统一,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明确限定外,在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内部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登记政策,尽可能尊重申请者的意愿。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
综合考虑行业协会类、公益服务类、科学技术类、咨询经济类等类别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和发展特点,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制定完善具有操作性的扶持政策,通过丰富扶持项目、优化扶持形式、细化扶持措施,促进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优化和繁荣有序发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公益性捐赠、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税收减免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积极推动在市、区、镇(街道)各级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扶持发展基金,逐步形成“政府积极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公益组织受益”的培育模式。
五、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
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权下移。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充分依托“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有利条件,通过职能下移加强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便于指导、强化服务、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法规和另有文件规定外,可将部分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职能授权下移给镇(街道)承担,允许委托社区居委会直接负责管理,密切联络指导、加强管理服务,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
六、积极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
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充分依托工青妇、文联、社科联、工商联、科协等人民团体的骨干引领和核心纽带作用,探索开展新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登记,团结、联络、指导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
建立形成社会组织枢纽型管理模式。支持工青妇、文联、社科联、工商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作为新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发展职工类、青少年类、妇女儿童和家庭类、经济联络类等类型社会组织,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在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优化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形成以社会组织为运作主体,以人民团体为枢纽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同级相关群团组织。
探索登记专业化枢纽型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实际工作需要,探索登记以团结、联络、服务某一类型社会组织为业务范围,以组织、协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为宗旨的专业化枢纽型社会组织。
七、落实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快完成对行业协会的等级评估工作,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扩大社会组织评估的覆盖范围,力争在2015年以前全面完成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通过等级评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的综合建设和能力提升,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加强对评估成果的综合运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率先将属于民政部门履行的公益服务职能向资质优良、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转移委托或购买服务。给予能力建设突出、管理制度健全、运作有序规范、发挥作用明显的高等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委托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